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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意見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列載於第

129

136

頁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財務

報表,此財務報表包括於

201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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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股本權益

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我們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了貴公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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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表現及現金流量,並已遵照香港《公司條例》妥為擬備。

意見的基礎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們在該等準則下承擔的責任已在本報告

「核數師就

審核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部分中作進一步闡述。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以下簡稱「守

則」),我們獨立於貴公司,並已履行守則中的其他專業道德責任。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及適當

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財務報表及其核數師報告以外的信息

貴公司(以港燈電力投資受託人-經理身份)及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需對其他信息負責。其他信息包括刊載

於年報內的全部信息,但不包括財務報表及我們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對財務報表的意見並不涵蓋其他信息,我們亦不對該等其他信息發表任何形式的鑒證結論。

結合我們對財務報表的審計,我們的責任是閱讀其他信息,在此過程中,考慮其他信息是否與財務報表或我們在審

計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抵觸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情況。

基於我們已執行的工作,如果我們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誤陳述,我們需要報告該事實。在這方面,我們沒有任

何報告。

董事就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擬備真實而中肯的財務報

表,並對其認為為使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財務報表時,董事負責評估貴公司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以及使用

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董事有意將貴公司清盤或停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2016

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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