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港燈電力投資及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
(港燈電力投資為根據香港法律組成的信託;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意見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列載於第
67
至
126
頁港燈電力投資(以下簡稱「信託」),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貴信託集團」),以及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貴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
(以下合稱「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如「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
所述,「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
報表」一併包括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貴信託集團及貴
集團的綜合損益表、綜合全面收益表、綜合股本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以及綜合財務報表附註,包括主要
會計政策概要。
我們認為,該等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
了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綜合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綜合財務表
現及綜合現金流量,並已遵照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要求妥為擬備。
意見的基礎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們在該等準則下承擔的責任已在本報告
「核數師就
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部分中作進一步闡述。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以下簡
稱「守則」),我們獨立於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並已履行守則中的其他專業道德責任。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
憑證能充足及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關鍵審計事項
關鍵審計事項是根據我們的專業判斷,認為對本期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這些事項是
在我們審核信託及本公司的整體綜合財務報表及出具意見時進行處理的。我們不會對這些事項提供單獨的意見。
2016
年年報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