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顯示)
信託及本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1.
一般資料
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2013
年
9
月
23
日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
2011
年,經綜合及修訂)於開曼
群島註冊成立為一間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在香港堅尼地道
44
號港燈中心設立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本
公司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港燈電力投資(「信託」)根據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受託人-經理」,作為信託
的受託人-經理)與本公司訂立的一份受香港法律規管的信託契約組成。根據信託契約,信託的業務活動範圍
僅限於投資於本公司。
每股份合訂單位的結構包括:
(1)
一個信託單位;
(2)
由受託人-經理以信託受託人-經理的法定持有人身份持
有的一股本公司特定識別並與單位掛鈎的普通股實益權益;及
(3)
一股本公司特定識別與單位「合訂」的優先
股。股份合訂單位由信託及本公司聯合發行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
2.
呈列基準
根據信託契約,信託及本公司須各自編制其綜合財務報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信託綜合財務報
表包括信託、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信託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
司的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
本公司受信託所控制,而於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信託的唯一業務活動僅限於投資於本公司。因
此,於信託綜合財務報表呈列的綜合業績及財務狀況,與本公司的綜合業績及財務狀況相同,惟只在本公司的
股本披露上有差異。因此,受託人-經理董事及本公司董事認為,將信託與本公司的綜合財務報表一併呈列較
為清晰。故將信託的綜合財務報表與本公司的綜合財務報表相同的部分一併呈列,並簡稱「信託與本公司綜合
財務報表」。
信託的綜合損益表、綜合全面收益表、綜合財務狀況表、綜合股本權益變動表、綜合現金流量表、重大會計政
策及相關解釋資料與本公司相同。而與本公司相關的特定解釋資料會於相關附註中單獨披露。
信託集團與本集團合稱「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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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