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回顧
(續)
8
港燈電力投資
本公司董事局在決定分派總額時,考慮到回顧期內本集團取得的財務表現
及其從營運活動所得的穩定現金流,認為根據信託契約第
14.1(c)
條細則,上
述酌情調整按信託契約計算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之六個月可供分派收入
是恰當的。
附註:
(a)
根據信託契約第
1.1
條細則,「調整」包括但不限於
(i)
根據管制計劃撥入 /自電費穩定基
金及減費儲備金的金額;
(ii)
未變現重估收益 /虧損,包括減值撥備及減值撥備撥回;
(iii)
商譽減值虧損 /確認負商譽;
(iv)
重大非現金收益 /虧損;
(v)
公開發售任何股份合訂單位
的費用,該等費用透過綜合損益表支銷,但以發行該等股份合訂單位所得款項撥付;
(vi)
折舊及攤銷;
(vii)
綜合損益表所示稅項支出;及
(viii)
綜合損益表所示融資收入/成本之淨額。
(b)
受託人 — 經理董事局已確認,根據信託契約,
(i)
信託集團的核數師已審閱並核實
受託人 — 經理就上述每股份合訂單位可得分派作出的計算;及
(ii)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
後確認,於緊隨向信託登記單位持有人作出上述分派後,受託人 — 經理有能力用受託
產業(定義見信託契約)履行信託的到期債務。
資本開支、流動性及財政資源
期內資本開支為港幣
9.62
億元(
2015
:港幣
6.56
億元),其資金主要來源為營
運業務所得之現金。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外貸款總額為港幣
409.6
億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港幣
472.17
億元),其中包括無抵押之銀行貸款及已發行之債
務證券。此外,信託集團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銀行已承諾但未動用之信貸額
為港幣
10.5
億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港幣
10
億元),而銀行結存及現金為港
幣
3.07
億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港幣
61.57
億元)。
庫務政策、融資活動、資本及債務結構
信託集團按其庫務政策管理財務風險。庫務政策旨在管理信託集團的貨幣、
利率及交易對手風險。預留支付將發生的資本開支及從收回電費的剩餘資
金通常存放為短期港元定期存款。信託集團的目標,是確保有充裕的財務資
源作再融資和業務發展之用,同時維持一個審慎的資本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