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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回顧

(續)

8

港燈電力投資

本公司董事局在決定分派總額時,考慮到回顧期內本集團取得的財務表現

及其從營運活動所得的穩定現金流,認為根據信託契約第

14.1(c)

條細則,上

述酌情調整按信託契約計算截止

2016

6

30

日止之六個月可供分派收入

是恰當的。

附註:

(a)

根據信託契約第

1.1

條細則,「調整」包括但不限於

(i)

根據管制計劃撥入 /自電費穩定基

金及減費儲備金的金額;

(ii)

未變現重估收益 /虧損,包括減值撥備及減值撥備撥回;

(iii)

商譽減值虧損 /確認負商譽;

(iv)

重大非現金收益 /虧損;

(v)

公開發售任何股份合訂單位

的費用,該等費用透過綜合損益表支銷,但以發行該等股份合訂單位所得款項撥付;

(vi)

折舊及攤銷;

(vii)

綜合損益表所示稅項支出;及

(viii)

綜合損益表所示融資收入/成本之淨額。

(b)

受託人 — 經理董事局已確認,根據信託契約,

(i)

信託集團的核數師已審閱並核實

受託人 — 經理就上述每股份合訂單位可得分派作出的計算;及

(ii)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

後確認,於緊隨向信託登記單位持有人作出上述分派後,受託人 — 經理有能力用受託

產業(定義見信託契約)履行信託的到期債務。

資本開支、流動性及財政資源

期內資本開支為港幣

9.62

億元(

2015

:港幣

6.56

億元),其資金主要來源為營

運業務所得之現金。於

2016

6

30

日,向外貸款總額為港幣

409.6

億元(

2015

12

31

日:港幣

472.17

億元),其中包括無抵押之銀行貸款及已發行之債

務證券。此外,信託集團於

2016

6

30

日的銀行已承諾但未動用之信貸額

為港幣

10.5

億元(

2015

12

31

日:港幣

10

億元),而銀行結存及現金為港

3.07

億元(

2015

12

31

日:港幣

61.57

億元)。

庫務政策、融資活動、資本及債務結構

信託集團按其庫務政策管理財務風險。庫務政策旨在管理信託集團的貨幣、

利率及交易對手風險。預留支付將發生的資本開支及從收回電費的剩餘資

金通常存放為短期港元定期存款。信託集團的目標,是確保有充裕的財務資

源作再融資和業務發展之用,同時維持一個審慎的資本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