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顯示)
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2.
主要會計政策(續)
(b)
財務報表的編製及呈列基準(續)
信託契約規定本公司(代表信託)須將其就普通股自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分派及其他款項
扣除根據信託契約獲准扣除或支付的所有款項,作出
100%
的分派。
為符合信託契約規定,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包括分派表。有關分派的詳情已載列於第
93
頁信託及港燈
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3
內,因此,並無載列於本財務報表內。
(c)
現金流量表
本公司於本年度或過往年度內並無任何現金流,亦未於本年度或過往年度內任何時間持有現金或現金等
價物。
(d)
關連人士
(i)
另一方人士或其親屬會被視為與本公司有關連若該人士:
(a)
對本公司有控制權或共同控制權;
(b)
對本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
(c)
為本公司或本公司母公司的主要管理層成員之一。
(ii)
符合任何以下條件的實體會被視為與本公司有關連:
(a)
該實體與本公司屬同一集團成員(即母公司、附屬公司及同系附屬公司各自互有關連)
(b)
一實體為另一實體的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或一集團成員之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而另一實體為
成員之一)
(c)
兩實體為同一第三方的合營公司。
(d)
一實體為一第三方的合營公司,而另一實體為該第三方的聯營公司。
(e)
該實體為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關連的實體之僱員離職後福利計劃。
(f)
該實體受另一方從
2(d)(i)
識別之人士的控制或共同控制。
(g)
另一方從
2(d)(i)(a)
識別之人士對該實體有重大影響力或該人士為該實體(或該實體的母公司)的
主要管理層成員之一。
(h)
該實體,或其所屬集團之任何成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母公司提供主要管理層服務。
另一方人士的直系親屬成員是指有關人士在與實體交易時,預期可影響或受該人士影響的親屬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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