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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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
信託集團及股份合訂單位架構
信託按信託契約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根據香港法律組
成,並由受託人-經理管理。受託人-經理(作為信託
的受託人-經理)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法定權益,而該
等普通股的實益權益構成股份合訂單位的一個組成部
分。每個由信託及本公司聯合發行的股份合訂單位的組
成部分包括:
(a)
信託的一個單位;
(b)
由受託人-經理
作為法定擁有人(以其作為信託的受託人-經理的身份)
所持有與單位掛鈎的一股特定識別本公司普通股的實
益權益;及
(c)
與單位合訂的一股特定識別本公司優先
股。於第
39
頁的圖表簡略地展示信託集團及股份合訂
單位的架構。
信託及本公司均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須遵守上市規則
的條文。根據信託契約,受託人-經理須負責信託遵守
適用於信託的上市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本公
司須負責本公司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的上市規則以及其他
相關法律及法規,而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各自將相互
配合,以確保各方均遵守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及協調向聯
交所作出披露。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董事局
按綜合基準,謹此提呈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