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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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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

信託集團及股份合訂單位架構

信託按信託契約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根據香港法律組

成,並由受託人-經理管理。受託人-經理(作為信託

的受託人-經理)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法定權益,而該

等普通股的實益權益構成股份合訂單位的一個組成部

分。每個由信託及本公司聯合發行的股份合訂單位的組

成部分包括:

(a)

信託的一個單位;

(b)

由受託人-經理

作為法定擁有人(以其作為信託的受託人-經理的身份)

所持有與單位掛鈎的一股特定識別本公司普通股的實

益權益;及

(c)

與單位合訂的一股特定識別本公司優先

股。於第

39

頁的圖表簡略地展示信託集團及股份合訂

單位的架構。

信託及本公司均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須遵守上市規則

的條文。根據信託契約,受託人-經理須負責信託遵守

適用於信託的上市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本公

司須負責本公司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的上市規則以及其他

相關法律及法規,而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各自將相互

配合,以確保各方均遵守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及協調向聯

交所作出披露。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董事局

按綜合基準,謹此提呈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