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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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
每名董事均已確認,已付出足夠時間及精神處理信託集
團的事務,及已披露其於公眾公司及組織擔任的職位,
並已向本公司及時披露其後之任何變動。
董事的證券交易
董事局已採用標準守則作為彼等關於董事進行證券交易
的操守準則。所有董事經明確查詢後已確認,彼等於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均有遵守標準守則
的規定。
因彼等各自在本公司所擔任的職務而可能擁有關於信託
集團或其證券的內幕消息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指定經
理及員工亦須遵守標準守則的規定。
本公司每年均會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指定經
理及員工發出通知,提醒他們不應於標準守則所規定的
「禁止買賣期」內買賣信託及本公司的證券。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已制定有關內幕消息及證券交易
的政策,闡釋未公開內幕消息的涵義及內幕交易的不合
法性,並載入有關證券交易、預防控制及匯報機制中的
限制,供本集團全體僱員在擁有關於受託人-經理及信
託集團之機密或未公開內幕消息時予以遵守。有關政策
於本公司內聯網上可供閱覽。
董事編製財務報告及披露事項的
責任
年度及中期報告及財務報表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董事確認彼等就各財政年度半年
及全年編製財務報表的責任,以就信託集團、本集團及
受託人-經理(如適當)的財政狀況作出真實及公平的反
映。信託集團、本集團及受託人-經理的中期及年度業
績均於有關期間結束後分別於兩個月及三個月內適時發
表。
會計政策
董事認為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確
保符合法定規定,應用一貫採納的適當會計政策,並根
據適用會計準則作出合理謹慎的判斷和估計。
會計紀錄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各自的董事負責確保受託人-
經理及本集團(如適當)保存可隨時披露信託集團、本集
團及受託人-經理各自財務狀況的適當會計紀錄,讓信
託集團、本集團及受託人-經理得以按照法定規定及適
用會計政策編製各自的財務報表。
保障資產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的董事負責採取一切合理所需措
施以保障信託、受託人-經理及本集團的資產,並防範
及查察信託、受託人-經理及本集團(如適當)內的欺詐
及其他違規行為。
持續經營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董事認為受託人-經理及本集團
分別具備足夠資源於可見將來繼續經營,且並不知悉有
任何可能對彼等各自的持續經營能力造成重大疑問的事
件或情況。因此,信託集團、本集團及受託人-經理的
財務報表乃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
披露事項
董事局知悉有關上市規則及法定規定,須適時及適當披
露內幕消息、發表公佈及披露財務事項,並於有需要時
批准其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