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年報
39
企業管治
董事局一直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深明完善有效
的企業管治常規對受託人-經理及信託集團平穩、有效
及具透明度的營運最為重要,且能吸引投資、保障股份
合訂單位持有人和其他持份者的權益,以及增加持有人
所持單位的價值。受託人-經理及信託集團之企業管治
政策旨在達致該等目標並透過程序、政策及指引的架構
予以維持。
董事局分別將其履行企業管治職責的責任授予受託人-
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
三月及七月舉行的會議上,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
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檢討受託人-經理及本集團的管治
架構、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首六個月企業管治
守則的合規情況,以及於二零一五年企業管治報告及
二零一六年中期報告內的企業管治披露情況。信託及本
公司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全年均
有遵守企業管治守則內適用守則的規定,惟下文所述者
除外。
信託
股份合訂單位
本公司
港燈
受託人-經理
100%
單位
100%
100%
普通股的實益權益
100%
普通股的法定權益
彌償開支
提供信託
行政服務
100%
優先股
分派
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