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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報

39

企業管治

董事局一直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深明完善有效

的企業管治常規對受託人-經理及信託集團平穩、有效

及具透明度的營運最為重要,且能吸引投資、保障股份

合訂單位持有人和其他持份者的權益,以及增加持有人

所持單位的價值。受託人-經理及信託集團之企業管治

政策旨在達致該等目標並透過程序、政策及指引的架構

予以維持。

董事局分別將其履行企業管治職責的責任授予受託人-

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

三月及七月舉行的會議上,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

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檢討受託人-經理及本集團的管治

架構、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首六個月企業管治

守則的合規情況,以及於二零一五年企業管治報告及

二零一六年中期報告內的企業管治披露情況。信託及本

公司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全年均

有遵守企業管治守則內適用守則的規定,惟下文所述者

除外。

信託

股份合訂單位

本公司

港燈

受託人-經理

100%

單位

100%

100%

普通股的實益權益

100%

普通股的法定權益

彌償開支

提供信託

行政服務

100%

優先股

分派

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