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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報

45

主席及行政總裁

本公司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位由不同人士擔任。於二零

一六年內,董事局主席為霍建寧先生,而本公司

行政總裁為尹志田先生。由於受託人-經理負責管理

信託的特定及受限制角色,故其並未委任行政總裁。

主席由董事局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直至週年大會

結束時止,屆時主席須予重選。主席及行政總裁均須每

三年於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董事職位並接受重選。

主席負責領導與監管董事局的運作,確保各董事局以符

合信託及本集團(如適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主席批

准董事局會議的議程,並確保董事局會議有效地規劃和

進行,以及就於董事局會議上產生的事宜所有董事均獲

得適當的簡報。除董事局會議外,主席亦會在沒有執行

董事出席的情況下,每年與非執行董事安排兩次會議。

主席亦就涉及本集團利益和管理的一切事項行使作為

行政總裁顧問的職能。

行政總裁與行政管理隊伍通力合作,負責管理本集團的

業務,制訂及成功施行本集團政策,並就本集團整體營

運向本公司董事局負上全責。行政總裁負責制訂策略性

營運計劃,同時直接負責維持本集團的營運表現。行政

總裁與其他執行董事及總經理通力合作,確保業務的資

金需求得到供應,同時按規劃和預算密切監察業務的營

運與財務表現,必要時採取補救措施。行政總裁與主席

和所有其他董事保持溝通,確保彼等充分了解所有重大

的業務發展與事項。他亦負責建立與維持高效率的隊伍

以支持其履行職責。

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局必須獲確證獨立非執行董事與信託集團並無任何

重大關係。董事局遵照上市規則所載的獨立性準則釐定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非執行董事關啟昌先生、羅弼士先生及佘頌平先生

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3.13

條向本公司提供其獨立性確

認。董事局繼續認為關先生、羅弼士先生及佘先生確屬

獨立人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方志偉先生、李蘭意先生及麥理思先生各

自亦已提供同樣確認並闡明,於緊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五日獲委任為董事前兩年期間,彼等均為本公司全資附

屬公司港燈的董事。此外,麥理思先生亦闡明,其於二

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調任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電能之

獨立非執行董事前曾擔任電能的董事(並非獨立非執行

董事)。經考慮該等董事職務及其他相關因素,包括自

彼等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後,

均無擔任本集團任何行政或管理職務或職位,及李先生

及麥理思先生分別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及二零零五年

十一月調任為電能之非執行董事後,並無擔任電能

集團任何行政或管理職務或職位,董事局信納方先生、

李先生及麥理思先生均為獨立人士。

董事於股份合訂單位、相關股份合

訂單位及債券之權益與淡倉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信託及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之股份合訂單位、相

關股份合訂單位及債券中擁有,並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XV

部第

7

及第

8

分部知會受託人-經理、本公司

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被視為或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