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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受託人-經理及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要

求擬備真實而中肯的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為使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

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負責評估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

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以及使用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董事有意將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清盤或停止經營,或別

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受託人-經理及貴公司審核委員會協助董事履行監督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

核數師就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我們的目標,是對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

證,並出具包括我們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我們僅向整體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不可用作

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

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使用者依

賴財務報表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識別和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

以應對這些風險,以及獲取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

意遺漏、虛假陳述,或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

因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了解與審核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

表意見。

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及作出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合理性。

對董事採用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的恰當性作出結論。根據所獲取的審計憑證,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有關的

重大不確定性,從而可能導致對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如果我們認為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則有必要在核數師報告中提請使用者注意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假若有關的披露

不足,則我們應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我們的結論是基於核數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項

或情況可能導致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不能持續經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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