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數師報告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請參閱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2
和會計政策
3(p)(ii)
。
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該事項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港燈協定的
標準燃料成本與所消秏的實際燃料成本之間的任何差
額,即為燃料成本賬戶調整,須轉至燃料價格調整條款
賬。
燃料調整費(或回扣)會透過附加費(或回扣)的方式向用
電客戶收取(或退還),此等附加費(或回扣)會加上基本
電費以得出用電客戶應付的淨電費。此燃料調整費(或
回扣)須貸(或借)入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於結算日的結餘是年內燃料調整費
(或回扣)與燃料成本賬戶調整之間的差額連同過往年度
結轉的結餘及其後按當時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組成。
我們把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列為關鍵審計事項,是因為
該賬目為管制計劃協議下一特定項目,亦是計算燃料調
整費(或回扣)的主要因素,影響用電客戶應付淨電費及
其結餘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較為重大。
我們就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結餘的審計程序包括以下程
序
:
•
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讀表系統紀錄著售電單位並
會自動將相關的數據轉換至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
會計系統,我們的信息風險管理專家參與評估這個
信息技術自動化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作的有效
性;
•
根據報告期內的售電量,估算用電客戶燃料調整費
金額,並與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錄得的實際燃料調
整費作比較;
•
通過抽樣方式檢查燃料供應商發票,核實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實際燃料成本;
•
以抽樣方式檢查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後支付的
賬單金額及相關文件,以核實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有賬單的燃料成本的應計費用;及
•
考慮財政年度初結轉的結餘、燃料調整費、燃料成
本賬戶調整及利息,以重新計算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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