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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請參閱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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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會計政策

3(p)(ii)

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該事項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港燈協定的

標準燃料成本與所消秏的實際燃料成本之間的任何差

額,即為燃料成本賬戶調整,須轉至燃料價格調整條款

賬。

燃料調整費(或回扣)會透過附加費(或回扣)的方式向用

電客戶收取(或退還),此等附加費(或回扣)會加上基本

電費以得出用電客戶應付的淨電費。此燃料調整費(或

回扣)須貸(或借)入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於結算日的結餘是年內燃料調整費

(或回扣)與燃料成本賬戶調整之間的差額連同過往年度

結轉的結餘及其後按當時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組成。

我們把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列為關鍵審計事項,是因為

該賬目為管制計劃協議下一特定項目,亦是計算燃料調

整費(或回扣)的主要因素,影響用電客戶應付淨電費及

其結餘於

2016

12

31

日較為重大。

我們就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結餘的審計程序包括以下程

:

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讀表系統紀錄著售電單位並

會自動將相關的數據轉換至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的

會計系統,我們的信息風險管理專家參與評估這個

信息技術自動化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作的有效

性;

根據報告期內的售電量,估算用電客戶燃料調整費

金額,並與貴信託集團及貴集團錄得的實際燃料調

整費作比較;

通過抽樣方式檢查燃料供應商發票,核實截至

2016

12

31

日止年度的實際燃料成本;

以抽樣方式檢查於

2016

12

31

日後支付的

賬單金額及相關文件,以核實於

2016

12

31

日未有賬單的燃料成本的應計費用;及

考慮財政年度初結轉的結餘、燃料調整費、燃料成

本賬戶調整及利息,以重新計算於

2016

12

31

日的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結餘。

綜合財務報表及其核數師報告以外的信息

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受託人-經理」作為信託的受託人-經理)及貴公司的董事需對其他信息負責。其他

信息包括刊載於年報內的全部信息,但不包括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及我們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對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的意見並不涵蓋其他信息,我們亦不對該等其他信息發表任何形式的鑒證結論。

結合我們對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的審計,我們的責任是閱讀其他信息,在此過程中,考慮其他信息是否與信

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或我們在審計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抵觸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情況。

基於我們已執行的工作,如果我們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誤陳述,我們需要報告該事實。在這方面,我們沒有任

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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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