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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

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和準確性

請參閱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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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會計政策

3(e)

(f)

(g) (ii)

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該事項

貴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在香

港從事發電及輸配電業務(「香港電力業務」),需要投入

大量資本性投資於物業、廠房及設備。

港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給予港

燈賺取按平均固定資產淨值

9.99

% 計算的准許利潤回

報;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的准許利潤回報則為平均資

產淨值

11.00%

。管制計劃協議下的發展計劃訂出港燈

在管制計劃協議期間香港電力業務的資本支出。

港燈的物業、廠房及設備有其獨特的性質,當中有些是

自行興建的。自建物業、廠房及設備的成本包括原材料

成本、直接工資、資本化間接成本及借貸成本。董事已

落實內部控制以確保物業、廠房及設備成本的資本化是

恰當的。

我們把評估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及準確性列為關鍵

審計事項,是因為物業、廠房及設備是貴信託集團及貴

集團最重大的資產,對香港電力業務的營運十分重要,

亦由於管制計劃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物業、廠房及設備

是管理層和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主要關

注項目。

我們就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及準確性的審計程序包

括以下程序:

了解並評估針對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和準確性

的主要內部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作的有效性;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評估貴信託集團及貴集

團物業、廠房及設備的資本化政策;

抽查截至

2016

12

31

日止年度內購買及資

本化的物業、廠房及設備,並檢查相關文件,核實

這些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準則資本化條件和資本

化日期是否恰當;

核實截至

2016

12

31

日止年度新增的物

業、廠房及設備是否與港燈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協定的發展計劃(其訂出相關期間資本支出水平)一

致;

根據上年度資本化比率及本年度工程量估算本年度

成本資本化金額,再與年內實際資本化金額比較,

同時向管理層了解任何重大差異的性質及原因;及

抽查年內新增物業、廠房及設備並作實地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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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