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數師報告
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和準確性
請參閱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5
和會計政策
3(e)
、
(f)
及
(g) (ii)
。
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該事項
貴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在香
港從事發電及輸配電業務(「香港電力業務」),需要投入
大量資本性投資於物業、廠房及設備。
港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給予港
燈賺取按平均固定資產淨值
9.99
% 計算的准許利潤回
報;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的准許利潤回報則為平均資
產淨值
11.00%
。管制計劃協議下的發展計劃訂出港燈
在管制計劃協議期間香港電力業務的資本支出。
港燈的物業、廠房及設備有其獨特的性質,當中有些是
自行興建的。自建物業、廠房及設備的成本包括原材料
成本、直接工資、資本化間接成本及借貸成本。董事已
落實內部控制以確保物業、廠房及設備成本的資本化是
恰當的。
我們把評估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及準確性列為關鍵
審計事項,是因為物業、廠房及設備是貴信託集團及貴
集團最重大的資產,對香港電力業務的營運十分重要,
亦由於管制計劃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物業、廠房及設備
是管理層和信託及本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主要關
注項目。
我們就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及準確性的審計程序包
括以下程序:
•
了解並評估針對物業、廠房及設備的存在和準確性
的主要內部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作的有效性;
•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評估貴信託集團及貴集
團物業、廠房及設備的資本化政策;
•
抽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內購買及資
本化的物業、廠房及設備,並檢查相關文件,核實
這些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準則資本化條件和資本
化日期是否恰當;
•
核實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新增的物
業、廠房及設備是否與港燈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協定的發展計劃(其訂出相關期間資本支出水平)一
致;
•
根據上年度資本化比率及本年度工程量估算本年度
成本資本化金額,再與年內實際資本化金額比較,
同時向管理層了解任何重大差異的性質及原因;及
•
抽查年內新增物業、廠房及設備並作實地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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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