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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於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之

重大權益

於本年度終結日或年內任何期間,各董事或與其有關連

之實體均無直接或間接於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彼等

之母公司、附屬公司或同系附屬公司所訂立與信託集團

業務有關之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擁有重大權益。

管理合約

信託集團於年內並無訂立或存在有關管理及經營信託集

團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業務的合約。

購買股份合訂單位、股份或債券之

安排

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彼等之母公司、附屬公司或同

系附屬公司於本年度內任何期間,概無參與任何安排使

董事可藉購買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之

股份合訂單位、股份或債券而獲取利益。

股票掛鈎協議

信託集團或受託人-經理於年內任何期間或本年度終結

日並無訂立或仍然存續任何股票掛鈎協議。

購回、出售或贖回股份合訂單位

根據信託契約,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無權要求購回或贖

回其股份合訂單位。除非及直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不時發出的相關守則及指引明確許可,受託人-經

理不得代表信託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合訂單位。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信託、受託

人-經理、本公司及彼等之附屬公司並無購回、出售或

贖回已發行的股份合訂單位。

優先購買權

本公司之經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和開曼群島法例

並無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或規定本公司須按比例提供新

股份合訂單位給現有的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

代表董事局

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

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霍建寧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合併董事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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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