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於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之
重大權益
於本年度終結日或年內任何期間,各董事或與其有關連
之實體均無直接或間接於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彼等
之母公司、附屬公司或同系附屬公司所訂立與信託集團
業務有關之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擁有重大權益。
管理合約
信託集團於年內並無訂立或存在有關管理及經營信託集
團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業務的合約。
購買股份合訂單位、股份或債券之
安排
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彼等之母公司、附屬公司或同
系附屬公司於本年度內任何期間,概無參與任何安排使
董事可藉購買受託人-經理、本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之
股份合訂單位、股份或債券而獲取利益。
股票掛鈎協議
信託集團或受託人-經理於年內任何期間或本年度終結
日並無訂立或仍然存續任何股票掛鈎協議。
購回、出售或贖回股份合訂單位
根據信託契約,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無權要求購回或贖
回其股份合訂單位。除非及直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不時發出的相關守則及指引明確許可,受託人-經
理不得代表信託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合訂單位。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信託、受託
人-經理、本公司及彼等之附屬公司並無購回、出售或
贖回已發行的股份合訂單位。
優先購買權
本公司之經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和開曼群島法例
並無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或規定本公司須按比例提供新
股份合訂單位給現有的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
代表董事局
港燈電力投資管理人有限公司
與
港燈電力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霍建寧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合併董事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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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