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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顯示)

信託及本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3.

主要會計政策(續)

(p)

收入確認

(i)

管制計劃協議的收益條例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管制計劃協議」),集團的主要子公司(港燈)的溢利受到香港特區政府(「政府」)

監管。管制計劃協議訂有主要根據港燈於發電、輸電及配電資產的資本投資回報釐定的准許利潤

(「准許利潤」)。管制計劃協議亦提供基於表現的賞罰,以鼓勵減少排放量、提供優質顧客服務、提

升能源效益及採用可再生能源。港燈按管制計劃協議可收取的利潤淨額是准許利潤扣除准許利潤利

息和過剩發電容量調整(如有),以及按上述賞罰作出調整。港燈須就其預算在發展計劃期間可收取

的利潤淨額的主要決定因素呈交詳盡的發展計劃予政府行政會議批核。

涵蓋

2014

1

1

日至

2018

12

31

日期間的

2014

年至

2018

年發展計劃已獲政府批准。

在此期間毋須再經政府批核,但如按管制計劃協議的條款與政府進行年度電費檢討而確定需要增加

基本電費的比率遠超過發展計劃所示的比率時須獲政府再次批核。

(ii)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與政府協定的標準燃料成本與所消耗的實際燃料成本之間的任何差額須轉至燃

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燃料成本賬戶調整」)。

燃料調整費(或回扣)會透過附加費(或回扣)的方式向客戶收取(或退還),此等附加費(或回扣)會加

上基本電費以得出客戶應付的淨電費。此燃料調整費(或回扣)須貸(或借)入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的結餘是年內燃料調整費(或回扣)與燃料成本賬戶調整

之間的差異連同過往年度結轉的結餘及其後按當時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組成。所有借方餘額須轉結

為遞延應收款項,並以燃料調整費和╱或燃料成本賬戶調整收回,而所有貸方餘額須轉結為遞延應

付款項,並以燃料調整回扣和╱或燃料成本賬戶調整清償。

燃料調整費或回扣使客戶繳付的淨電費平穩增加,其影響是減少客戶某些年度的應付淨電費及增加

其他年度的淨電費,但港燈的總溢利並未因此受其影響,因有關的燃料價格調整條款賬結餘預期可

用燃料調整費和╱或燃料成本賬戶調整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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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