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註明外,均以港幣顯示)
信託及本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3.
主要會計政策(續)
(g)
資產減值(續)
(ii)
其他資產減值
集團在每個結算日審閱內部及外間資料,以確定下列資產是否出現減值跡象或已確認的減值虧損(不
包括商譽的減值虧損)已不再存在或減少:
–
物業、廠房及設備和租賃土地權益;
–
商譽;及
–
本公司財務狀況表中於附屬公司的投資。
若上述任何減值跡象出現,須估算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另外,不論商譽的可收回金額是否出現減
值跡象,每年均會作估算。
–
計算可收回金額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其公平價值扣除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兩者中的較高額。在評估資產的使
用價值時,估計未來現金流按可反映目前市場估算貨幣時間價值及該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貼現
率貼現至現值。若一項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不能很大程度上獨立於其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
則以能獨立產生現金流入的最小資產組別(即現金產生單位)釐定其可收回金額。
–
確認減值虧損
減值虧損在資產或其所屬現金產生單位的賬面金額超出其可收回金額時確認為損益。相關現金
產生單位的減值虧損會先用以減低任何分配至該單一(或一組)現金產生單位的商譽的賬面金
額,其後會按比例減低附屬於該單一(或一組)現金產生單位的其他資產的賬面金額,但該資產
賬面價值不可被減至低於其個別公平價值扣除出售成本(如可計量)或其使用價值(如可釐定)。
–
撥回減值虧損
減值虧損在用作釐定資產(不包括商譽)可收回金額的估計出現利好變化時撥回。而與商譽有關
的減值虧損一概不予撥回。
減值虧損撥回以假設在過往年度並無確認減值虧損而應釐定的賬面金額為限。撥回的減值虧損
在確認撥回的年度計入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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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電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