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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企業管治報告

54

港燈電力投資

公眾持有量

根據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所得資料,且據董事所知,

公眾人士所持股份合訂單位佔已發行股份合訂單位總數

的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信託契約作出之披露

根據信託契約,受託人-經理董事局確認:

(i)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信託從

受託產業向受託人-經理已付或應付的任何費用

乃符合信託契約;

(ii)

關連交易乃

(i)

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

(ii)

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按不比本集團所給予獨立

第三方或獨立第三方所給予本集團的條款為差的

條款訂立,而規管該等交易的有關協議的條款屬

公平合理並符合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iii)

並不知悉受託人-經理違反任何職務,而將對信

託的業務或全體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利益衝突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已實施以下措施,處理

(1)

託;及

(2)

持有已發行單位

30%

或以上的任何單位持

有人或持有受託人-經理已發行股份

30%

或以上的受

託人-經理的任何董事或股東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

(i)

如董事在受託人-經理董事局或本公司董事局認

為屬重大的事項中存在利益衝突,則該事項將以

舉行董事局會議而非經傳閱書面決議案方式處

理,而該董事局會議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彼及其

聯繫人士在該交易中須無重大利益)出席;

(ii)

根據信託契約第

2.6

條及受託人-經理組織章程

細則第

90

條,倘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與本公司的利益之間出現衝突,受託人-經理

董事須首先顧及所有單位登記持有人的整體利

益,其次才是本公司的利益;及

(iii)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過

半數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定期檢討受託人-

經理及本公司內部監控系統及內部審核報告。

本公司與電能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訂立不競爭契

約(「不競爭契約」),據此,電能向本公司表示同意,除

不競爭契約所規定者外,電能不會並將促使其集團任何

成員公司不會在香港經營或從事發電、輸電、配電及供

電業務或於其中擁有權益。電能已向本公司提供書面確

認,確認電能集團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內遵守不競爭契約的條款及其同意將有關確認載入

年報。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委員會已成立,負

責監督電能集團遵守不競爭契約,而委員會已確認其信

納電能於年內已遵守該契約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