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47 / 14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47 / 14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2016

年年報

47

本集團的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相關薪酬數據及市場環境資

料予委員會考慮。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是經

參考本公司表現與盈利狀況、業內薪酬標準水平及當前

市場環境而釐定。薪酬具競爭力,與工作表現掛鈎,並

另設獎勵制度,以吸引及挽留優秀僱員。

薪酬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舉行一次會議,全體成

員均有出席。會議上委員會評估本集團全職執行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並考慮及釐定按二零一六年財

政年度工作表現而付予他們的花紅及他們於下年度的薪

酬。委員會亦考慮並批准尹志田先生(作為行政總裁)、

陳來順先生(作為執行董事)、阮水師先生(作為營運

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退任)、鄭祖瀛先生(作

為發電科總經理,及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作為

營運董事)及山社武先生(作為輸配電科聯席總經理)之

薪酬待遇。概無任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與釐定彼等

本身的薪酬。委員會亦獲本公司董事局的授權,審閱及

批准二零一七年工資及薪酬檢討建議。

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已付予各董事的薪酬,載於年報

89

頁的財務報表附註

11

。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

已付予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亦載於年報第

90

頁的財務

報表附註

11

按薪酬組別披露。

由於根據彼等委任書的條款,受託人-經理董事並不享

有任何酬金,故受託人-經理並未根據守則條文第

B.1

的規定設立薪酬委員會。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

審核委員會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分別成立彼等各自的審核委員

會,而信託契約規定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相同。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均由

羅弼士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而委員會的其

他成員為夏佳理先生(非執行董事)及李蘭意先生(獨立

非執行董事)。公司秘書擔任上述兩個委員會的秘書。

概無委員會成員為信託、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外聘核

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現任或前任合夥人。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分別直接

向受託人-經理董事局及本公司董事局匯報。該等審

核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透過檢討及監督財政報告制度及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協助董事局履行其審計

職責,審閱財務資料並考慮有關外聘核數師及彼等委任

的事宜。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亦負責監督本公司就僱員可

以保密形式提出本集團不當事宜之處的告密程序。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之職

權範圍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修改,以採納聯交所於二零

一六年一月頒佈對企業管治守則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

控之修訂。該等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均載於本公司網

站及香港交易所網站。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於

二零一六年以合併形式召開三次會議。在該等會議上,

委員會成員檢討及考慮了各項事宜,包括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年報、二零一五年

財務報表的核數費用及聘用核數師函件、重新委聘核

數師、核數師向審核委員會就審核二零一五年財務報表

作出的報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的風險管理

報告、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作出的二零

一五年的內部監控評估聲明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止上半年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評估聲明、本

公司的內部審核功能的有效性、二零一六年的內部審核

計劃、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四年週期審核計劃、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財務報表、企業

管治架構、企業管治守則的合規情況、二零一五年企

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情況、二零一六年中期報告內的企

業管治披露情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於二零一五年及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接受的持續專業發

展培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二零一六年審核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