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年報
47
本集團的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相關薪酬數據及市場環境資
料予委員會考慮。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是經
參考本公司表現與盈利狀況、業內薪酬標準水平及當前
市場環境而釐定。薪酬具競爭力,與工作表現掛鈎,並
另設獎勵制度,以吸引及挽留優秀僱員。
薪酬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舉行一次會議,全體成
員均有出席。會議上委員會評估本集團全職執行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並考慮及釐定按二零一六年財
政年度工作表現而付予他們的花紅及他們於下年度的薪
酬。委員會亦考慮並批准尹志田先生(作為行政總裁)、
陳來順先生(作為執行董事)、阮水師先生(作為營運
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退任)、鄭祖瀛先生(作
為發電科總經理,及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作為
營運董事)及山社武先生(作為輸配電科聯席總經理)之
薪酬待遇。概無任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與釐定彼等
本身的薪酬。委員會亦獲本公司董事局的授權,審閱及
批准二零一七年工資及薪酬檢討建議。
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已付予各董事的薪酬,載於年報
第
89
頁的財務報表附註
11
。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
已付予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亦載於年報第
90
頁的財務
報表附註
11
按薪酬組別披露。
由於根據彼等委任書的條款,受託人-經理董事並不享
有任何酬金,故受託人-經理並未根據守則條文第
B.1
條
的規定設立薪酬委員會。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
審核委員會
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分別成立彼等各自的審核委員
會,而信託契約規定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相同。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均由
羅弼士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而委員會的其
他成員為夏佳理先生(非執行董事)及李蘭意先生(獨立
非執行董事)。公司秘書擔任上述兩個委員會的秘書。
概無委員會成員為信託、受託人-經理及本公司外聘核
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現任或前任合夥人。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分別直接
向受託人-經理董事局及本公司董事局匯報。該等審
核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透過檢討及監督財政報告制度及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協助董事局履行其審計
職責,審閱財務資料並考慮有關外聘核數師及彼等委任
的事宜。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亦負責監督本公司就僱員可
以保密形式提出本集團不當事宜之處的告密程序。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之職
權範圍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修改,以採納聯交所於二零
一六年一月頒佈對企業管治守則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
控之修訂。該等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均載於本公司網
站及香港交易所網站。
受託人-經理審核委員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各自於
二零一六年以合併形式召開三次會議。在該等會議上,
委員會成員檢討及考慮了各項事宜,包括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年報、二零一五年
財務報表的核數費用及聘用核數師函件、重新委聘核
數師、核數師向審核委員會就審核二零一五年財務報表
作出的報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的風險管理
報告、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作出的二零
一五年的內部監控評估聲明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止上半年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評估聲明、本
公司的內部審核功能的有效性、二零一六年的內部審核
計劃、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四年週期審核計劃、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財務報表、企業
管治架構、企業管治守則的合規情況、二零一五年企
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情況、二零一六年中期報告內的企
業管治披露情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於二零一五年及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接受的持續專業發
展培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二零一六年審核計劃,